中检院公布的参比制剂备案信息中,很多国内的大公司备案的参比制剂的产地均为原研进口国内的产品的生产地址,您怎么理解?
回答:61号文明确表示“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用”;同时,99号文还规定“原研地产化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
同时提交原研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原研地产化产品申报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资料要求》(附2)。”
故笔者认为,如果直接选择未经申报确认具有参比制剂地位的原研地产化品种,具有很高法规风险。(仅供参考)
